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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人身权

著作权的人身权,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具体如下: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作者有权决定何时、以何种方式将作品向公众展示,如选择在特定时间出版书籍、在网络平台发布文章等。

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作者可以决定署真名、笔名或不署名等,通过署名可对作者的身份予以确认,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

修改权: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作者有权对自己的作品进行修改、完善,以使其更好地表达自己的创作意图,也可以授权他人对作品进行修改,如作者委托他人对自己的小说进行润色。

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这确保作品的内容和形式保持作者的原意,防止他人恶意改动,维护作品的原始风貌和艺术价值,如未经作者许可,不得对其绘画作品进行添加或删除元素等歪曲、篡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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