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作品:指以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数字或者符号形式表现的作品。还包括专著、商品说明书、专利说明书等,无论以手写、打字、印刷等何种形式存在,都受著作权法保护。
口述作品: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如会议报告、贵宾致辞等,只要符合作品的一般条件,即便未形成书面文字,也属于口述作品。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音乐作品是指以乐谱形式或未以乐谱形式表现的能演唱或演奏的带词或不带词的作品,如交响乐、歌曲等;戏剧作品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板、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舞蹈作品是指对舞蹈的动作设计程序的编排;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美术、建筑作品: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建筑本身以及相关设计图、草图和立体作品受保护。
摄影作品: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主要表现形式为照片,但月票、护照、身份证上的照片等一般不受法律保护。
视听作品:2020 年《著作权法》修正前,该类别为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如电影、动画等。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为随着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可能出现的新的作品形式预留了法律空间,只要符合作品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特征,都可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