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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

未成年人犯罪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
决定作出前:虽然法律未规定 “被害人同意” 是附条件不起诉的必要条件,但如果被害人有异议,检察机关会综合考虑其意见。对于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或争议较大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召集侦查人员、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举行不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和理由。对于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可能激化矛盾或者引发不稳定因素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慎重适用。
考验期内:有观点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作出后,考验期之内,被害人向检察机关提出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检察机关一般应当予以撤销,提起公诉。因为如果被害人反对对犯罪嫌疑人适用不起诉,说明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没有被修复,也就没有了不起诉的基础和继续考察的必要。不过,目前法律对此尚无明确规定。
考验期届满后:被害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 7 日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上一级检察机关的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复查,复查后提出复查意见,报请检察长作出复查决定。上级检察院经复查作出起诉决定的,应当撤销下级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交由下级检察院提起公诉;对于仍然维持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做好被害人的释法说理工作。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如果被害人已经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又向法院提起自诉的,检察机关收到法院受理被害人对被不起诉人起诉的通知后,应当终止复查,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