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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严格限制适用逮捕

未成年严格限制适用逮捕
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坚持 “教育、感化、挽救” 方针和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原则以及优先保护、特殊保护、双向保护的司法原则,对涉罪未成年人应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最大限度减少羁押措施的适用。
一般不予批准逮捕: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予批准逮捕。
可以不予批准逮捕:对于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依法不予批准逮捕:
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的;
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
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
犯罪后能够如实交待罪行,认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违法性,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的;
不是共同犯罪的主犯或者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的;
属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系在校学生的;
其他没有逮捕必要的情形。
特殊制度保障
如建立 “合适保证人制度”,对于没有固定住所、无法提供保证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的,可以指定合适的成年人作为保证人,以减少因无法提供保证方式而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逮捕措施的情况。
此外,在审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检察机关会根据其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认罪认罚等情况,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从而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同时,还设置了未成年人特殊逮捕审批程序,规定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涉罪未成年人时应当进行明确说理,并将说理文书交予涉罪未成年人一方。并且规定每案必须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以确保对未成年人的羁押符合最小化、必要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