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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人案件合适成年人制度


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讯问和审判时,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不宜到场(如未成年人与法定代理人是共犯),则通知适格成年人在场,以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履行监督、沟通、抚慰、教育等职责的制度。以下是关于该制度的一些具体信息:
法律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270 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监督讯问过程:确保讯问人员依法进行讯问,防止出现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讯问手段,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帮助沟通与抚慰:帮助未成年人更好地理解讯问人员的问题,以及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同时给予未成年人情感上的支持和抚慰,缓解其紧张和恐惧情绪,使其能够在相对放松的状态下接受讯问。
教育与引导: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引导,帮助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性和危害性,促使其积极配合司法程序,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法律意识。
充分尊重未成年人意愿:办案人员应引导涉罪未成年人提供值得信任、能带给他关心和帮助的人选,同时也听取法定代理人的意见,选择法定代理人信得过的人充当合适成年人。
保障调换权利:如果未成年人开始同意某个合适成年人到场,但在讯问过程中或下次讯问时,不再信任该合适成年人而要求更换,办案单位应当尊重其意愿,但可限制更换次数。
保障未成年人权益: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合适成年人到场可以为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护,确保其诉讼权利得到充分行使,避免其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促进司法公正:合适成年人对讯问和审判过程进行监督,有助于规范司法人员的行为,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保证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提高司法公信力。
体现特殊保护原则:该制度是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和司法规律,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