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
来源: 作者:
更新时间:2025-06-23
浏览8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
对所附 “条件” 有异议:
绝对附加条件:对于绝对附加条件,如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离开所居住的市或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等,由于其担负着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矫治等基本功能,不允许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异议,否则,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酌定附加条件: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仅对酌定附加条件,如指定的处遇措施、公益劳动的内容、赔偿金额的数量等提出异议,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可以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进行沟通,作出相应变更,并在其不持异议的情况下,继续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否则,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认为应适用相对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而应当适用相对不起诉的,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可以改作相对不起诉。
认为应适用绝对不起诉或存疑不起诉: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具有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而应当适用绝对不起诉,或者认为证据不足而应当适用存疑不起诉,检察机关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因为上述异议已经超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所要求的 “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且有悔罪表现” 的范畴。
此外,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异议权,检察机关应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制作专门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载明包括异议权在内的相关权利,并在受案后三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同时,异议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