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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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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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证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做证人。在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作为案件的亲历者往往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性质难以辨别,但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具体行为在一般情形下完全可以认知,在智力水平正常情况下,真实陈述符合年龄特征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询问规定:
地点选择:侦查人员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也可以通知其到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提供证言、陈述被害情况。到其所在单位或住处进行询问,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个别询问:询问同一个案件的几个未成年证人、被害人时,应一个一个地分别进行,个别询问,询问一个证人或被害人时不能有其他证人、被害人在场,防止相互影响、串通,保证情况真实可靠,也有利于保守案情秘密。
法定代理人到场:询问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证人、被害人时,可以通知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到场。但如果法定代理人到场会给未成年证人、被害人的心理增加压力,使他们不如实作证的,侦查人员可不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专业能力要求:案件承办人员不仅要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还应深入了解未成年被害人的身心特点,具备足够的专业能力去把控与未成年被害人的谈话。可聘请专业的沟通管理学或心理学研究人员对办案人员进行系统化的培训。
语言规范:询问的语言要符合未成年被害人的认知能力,能够被其充分理解,避免诱导性、暗示性询问或者反复询问,防止因产生熟悉感而作出虚假陈述。
同步录音录像:在建立性侵害案件未成年被害人 “一站式” 办案中心的地区,对未成年被害人询问取证工作要在专门的询问室,配备同步录音录像设备。
出庭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开庭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出庭作证;必须出庭的,应当采取保护其隐私的技术手段和心理干预等保护措施,如不暴露身份信息、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条件具备的,还可以采取远程视频等方式作证。
特殊保护:
“一站式” 取证制度:公安机关接报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以后,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技术鉴定部门、检察机关等同步到场,一次性开展询问调查、检验鉴定、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心理抚慰等工作,在询问调查的同时注重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关爱和隐私保护,避免二次伤害。
隐私保护:对于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公开审理、宣判时不得组织旁听,法庭应当告知旁听人员不得传播案件信息。
此外,在对未成年被害人、证人进行询问等诉讼活动时,还应遵循尊严原则、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不歧视原则和尊重儿童证人意见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