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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退还彩礼如何解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且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以下是具体解读:
法律依据的目的:彩礼的给付通常是以缔结婚姻并共同生活为目的。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在法律上确立了夫妻关系,但未共同生活,意味着婚姻的实质内容未得到体现,给付彩礼的目的未能实现,所以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接受彩礼的一方应返还彩礼,以平衡双方利益,维护公平原则。
“未共同生活” 的认定:共同生活在主观上要求夫妻双方具有长期共同生活的愿望,客观上要求双方能够相互扶持、履行夫妻义务和家庭义务,共担家庭生活的压力和风险。若双方仅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实际履行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未共同居住、生活,未相互照顾等,可认定为 “未共同生活”。
返还彩礼的具体情形一般情况下,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共同生活,离婚时彩礼应全额返还。但在司法实践中,也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例如,若彩礼部分已用于购买双方婚后可能用到的物品等,在返还时可能会扣除相应费用;或者若一方对未共同生活存在过错,如故意逃避夫妻义务等,也可能会影响彩礼的返还数额或比例。
相关案例:如代某与李某案,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订婚时代某依约向李某支付 35 万元礼金等财物,婚礼当日因同房问题发生矛盾后一直分居。法院认为双方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符合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的情形,判决李某返还代某大部分彩礼。

发生性关系是否等同于共同生活?
发生性关系不等同于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有着更丰富的内涵和更严格的认定标准,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具体如下:
从主观意愿来看:共同生活要求男女双方具有长期共同生活的愿望,并基于配偶身份能够相互理解和慰藉。而发生性关系可能只是偶然或基于特定情境下的行为,双方不一定有共同生活的主观意愿。
从客观表现来看:共同生活意味着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形成持续、稳定的家庭共同体,包括有共同的住所,在经济上互相扶养,生活上互相照顾,共同履行夫妻义务和家庭义务等。单纯的发生性关系,若没有上述一系列共同生活的客观行为,不能认定为共同生活。
从社会认知来看:共同生活通常需要符合当地习俗和社会一般人的认知,可能会表现为对外以夫妻名义相处等。而发生性关系属于较为私密的行为,一般不会被社会公众视为共同生活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