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退还彩礼如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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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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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彩礼习俗的规范和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保护,以下是具体解读:
一般原则: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未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彩礼应全额返还。因为此时婚姻关系并未成立,给付彩礼的目的未能实现,接收彩礼的一方继续占有彩礼缺乏合理依据,所以应当返还。
特殊情形: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共同生活,根据《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考量因素:
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共同生活时间是重要考量因素。若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彩礼返还比例通常会较高;若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如已共同生活多年,可能会适当降低返还比例,甚至不予返还。
是否有孕育情况:如果女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有怀孕、生育等情况,表明其为双方共同生活付出了较多,在确定彩礼返还比例时,会作为重要因素予以考虑,一般会相应减少返还数额。
彩礼实际使用情况:若彩礼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如购买生活用品、支付房租等,那么在返还彩礼时,应扣除这部分已消耗的数额,不应全额返还。
双方过错程度:若一方存在明显过错,如隐瞒未达法定婚龄等事实导致无法办理结婚登记,或存在欺骗、挥霍彩礼等行为,在确定返还比例时,会考虑过错因素,适当减少其应返还的彩礼数额,以体现公平原则。
当地习俗:各地对于彩礼的习俗和认知存在差异,部分地区有特殊的彩礼给付和返还习惯,法院在裁判时会结合当地习俗,使判决结果更符合社会常理和公众认知,也更利于判决的执行和矛盾的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