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证据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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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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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民事诉讼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八种类型。具体如下:
当事人的陈述:指案件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陈述。例如,原告在法庭上对被告侵权经过的描述,被告对合同履行情况的说明等。
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形所记录或表示的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常见的书证有合同、遗嘱、票据、信件、营业执照等。
物证: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如侵权纠纷中,作为证据的被损坏的物品;产品质量纠纷中,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等。
视听资料:指用录音、录像等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例如,现场录制的侵权行为视频、双方谈判的录音等。
电子数据: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等现代化电子技术手段形成的数字、文字、图形等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电子数据包括网页、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电子交易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以及文档、图片、音频等电子文件。
证人证言: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证人可以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任何自然人,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除外。
鉴定意见:指民事诉讼中对于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问题,由具备专门知识的人经过分析鉴定后出具的意见。如医学鉴定意见、指纹鉴定意见、工程造价鉴定意见等。
勘验笔录:指法院对于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现场或者不能、不便拿到法院的物证,进行现场分析、勘察、检验后所作的记录。例如,法院对房屋漏水现场进行勘察后制作的笔录,对交通事故现场痕迹的勘察记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