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切换
当前位置: 首页 >法律知识 > > 职务表演

职务表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条规定,职务表演是指演员为完成本演出单位的演出任务而进行的表演。以下是关于职务表演的详细介绍:

认定要点:

主体关系:进行职务表演的演员通常应为演出单位的职工,也包括临时聘用、借调等因特定任务与演出单位形成劳务关系的人员。

任务属性:表演活动须是为完成本单位的演出任务。若演员以个人名义或受其他单位邀请进行的表演,不属于职务表演。

物质技术条件非必备:与职务作品不同,认定职务表演无需考虑是否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表演录制与传播过程中,无论是否利用该条件,都不影响职务表演的认定。

权利归属:演员享有表明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对于其他权利,遵循 约定优先原则,即当事人可以约定权利归属;若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职务表演的其他权利由演出单位享有。

演出单位的权利若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员享有,演出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免费使用该表演。司法实践中,对演出单位 业务范围的界定,可结合单位的专业工作范围、目的事业的性质等因素综合考虑,不应局限于法人证书上所列示的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