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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检察院在犯罪记录封存

未成年人犯罪检察院在犯罪记录封存方面主要有以下工作和规定:
封存情形:对于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依法予以封存。对于分案办理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在封存未成年人案卷材料和信息的同时,应当在未封存的成年人卷宗封面标注 “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 等明显标识,并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
封存程序: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犯罪嫌疑人决定不起诉后,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及时送达被不起诉人,并同时送达同级公安机关,同级公安机关收到上述文书后应当在三日内将涉案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
监督职责:人民检察院对犯罪记录封存工作进行法律监督。对犯罪记录应当封存而未封存,或者封存不当,或者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对确实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此外,对于正在探索中的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有观点认为检察机关对不起诉的符合条件的犯罪记录应进行封存,不过相关制度尚未完善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