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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人是否用戒具相关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案件时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原则上不得使用戒具。对确有行凶、逃跑、自杀、自伤、自残等现实危险,必须使用戒具的,应当以避免和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为限度,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未成年人违法案件:严禁使用戒具。
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时:对未成年犯原则上不使用戒具。如遇有《监狱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可以使用手铐。《监狱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包括:(一)罪犯有脱逃行为的;(二)罪犯有使用暴力行为的;(三)罪犯正在押解途中的;(四)罪犯有其他危险行为需要采取防范措施的。
这些规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旨在尽量避免对未成年人造成不必要的身心伤害,同时保障监管秩序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