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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消灭

商标权的消灭是指因法定事由致使商标权归于消灭,原商标权人不再享有商标专用权。其消灭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未续展注销注册商标有效期为 10 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在期满前 12 个月内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有 6 个月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办理的,商标局将注销其注册商标,商标权随之消灭。

主体灭失注销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 1 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自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终止。

主动申请注销:商标权人可以向商标局主动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注销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后,商标权终止。

三年未使用撤销: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收到申请后,若商标注册人期满不提供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将撤销该注册商标,导致商标权消灭。

注册不当撤销:已经注册的商标,若违反商标法中禁用标志规定,使用了商品的通用名称等禁注标志,或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等,商标局可依职权或应他人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权也随之终止。

标争议撤销:数个当事人所争议的商标确属相同或类似,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后注册当事人的商标,维护先注册当事人的商标专有权,从而使被裁定撤销的商标权消灭。

商标淡化:如果商标的所有人对商标使用、保护不当,尤其是驰名商标,有可能使该商标逐步自然转化成为商品的通用名称,进而使商标失去显著性,最终使权利人丧失对该标志的独占垄断权,导致商标权实质意义上的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