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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内容

商标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专有使用权、禁止权、许可权、转让权、续展权和标示权等,具体如下:

专有使用权: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独占的使用权,可在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上独占性地使用核准的商标,并通过使用获得其他合法权益。但这种使用权具有相对性,仅限于商标主管机关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以及核准注册的文字、图形等标志。

禁止权: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还可禁止他人非法制造、销售、伪造、变造其注册商标标识等侵权行为。禁止权的效力范围比专有使用权更广,涵盖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使用情形。

许可权:商标权人可通过签订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获取相应许可费用。被许可人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时间内有权使用该注册商标。

转让权:商标权人可以依法将其商标权转让给他人。转让后,原商标权人丧失商标权,受让人成为新的商标权人。转让注册商标需双方签订合同,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经核准公告后方为有效。

续展权: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商标权人可以申请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为十年,从而可不断延续商标权的保护期限,维持商标的法律效力。

标示权商标权人有权在其商品、包装、说明书、广告等上面使用注册商标,以表明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及特点,将其与他人同类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也可标明 “注册商标” 或者注册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