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切换

商标注册的原则

商标注册需遵循多项原则,具体如下:

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多数商标可自愿申请注册,商标使用人有权根据自身意愿决定是否申请,未注册的商标也可在生产服务中使用,但不享有专用权。不过,对于部分商品,如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不得在市场销售。

申请在先原则:两个或以上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

使用在先原则:这是申请在先原则的补充。当两个或以上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商标同一天申请注册时,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

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应秉持诚实信用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恶意抢注他人商标,不得在商标使用中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也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显著特征原则:商标应具备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否则一般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例如,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通常缺乏显著特征,不能注册,但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除外。

商标合法原则: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不得使用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如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也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一标一类原则:一份商标注册申请只能指定一类商品或服务。不同类别商品或服务需分别提交申请,以明确商标的保护范围。

优先权原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外国首次申请商标注册后,在一定期限内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申请注册的,可享有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