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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保密要求

封存信息的管理:对于需要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不予公开,并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库,执行严格的保管制度。电子信息系统中需要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应加设封存标记,未经法定查询程序,不得进行信息查询、共享及复用,也不得向外部平台提供或对接。对于轻微犯罪记录封存,虽具体管理办法尚未明确,但也应遵循类似的严格保密原则,防止信息泄露。
查询的限制与规范: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查询犯罪记录的,应向封存犯罪记录的司法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列明查询理由、依据和使用范围等,查询人员需出示单位公函和身份证明等材料。经审核符合查询条件的,受理单位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开具有 / 无犯罪记录证明。许可查询的,查询后档案管理部门应登记相关查询情况,并将有关申请、审批材料、保密承诺书等一同存入卷宗归档保存。对于司法机关以外的单位根据国家规定申请查询的,可根据查询用途、目的与实际需要告知相关信息,必要时可提供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
查询后的保密义务:对于许可查询被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应告知查询犯罪记录的单位及相关人员严格按照查询目的和使用范围使用有关信息,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并要求其签署保密承诺书。不按规定使用所查询的犯罪记录或者违反规定泄露相关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在轻微犯罪记录封存中,同样要求查询单位和人员履行保密义务,确保被封存的犯罪记录不被不当使用和泄露。
相关人员的保密责任:因工作原因获知未成年人封存信息的司法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未成年人所在学校、社区等单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社会调查员、合适成年人等,都应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露被封存的犯罪记录,不得向外界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身份的其他资料。承担犯罪记录封存以及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信息工作的公职人员,不当泄漏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应当予以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国家、个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轻微犯罪记录封存,涉及的相关人员也应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具体责任追究方式可参照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