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法院犯罪记录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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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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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存情形:
对于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依法予以封存。
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者一并处理的数罪,主要犯罪行为是在年满十八岁周岁前实施的,被判处或者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对全案依法予以封存。
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处理的,在封存未成年人案卷材料和信息的同时,应当在未封存的成年人卷宗封面标注 “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 等明显标识,并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未分案处理的,应当在全案卷宗封面标注 “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 等明显标识,并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
封存程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应当将刑事裁判文书、《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及时送达被告人,并同时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于电子信息系统中需要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应当加设封存标记,未经法定查询程序,不得进行信息查询、共享及复用。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不得向外部平台提供或对接。
解封规定:对于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再故意犯罪,综合考虑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设立的目的、被告人前罪的改造情况、后罪的主观恶性等因素,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其之前的犯罪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