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安全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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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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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主体要件:一般主体,主要是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乘客,个别情况下,车辆上的售票员或者安保员也可成为本罪主体;对于驾驶人员擅离职守的情况,犯罪主体主要是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
客观要件:行为发生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包括公共汽车、公路客运车、大中型出租车等车辆。表现为对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或者驾驶人员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抢控驾驶操纵装置” 并不需要行为人实际控制驾驶操作装置,只要实施了争抢行为即可;“擅离职守” 指驾驶人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控制车辆,擅自离开驾驶位置,或者双手离开方向盘等。
客体要件: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
主观要件: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干扰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或者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会危及公共安全,仍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