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法定升格:“因逃逸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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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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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逃逸致人死亡” 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行为人肇事后急于逃避责任而逃逸,其既未查看被害人情况,也未作任何处置即逃离,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行为人应当承担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责任。
行为人将被害人移到路边比较安全的地方,希望其他人看到并给予救助,但被害人其后因其他车辆交通肇事等原因造成事故并死亡,要看被害人伤情严重程度。如果被害人受伤严重,即使被移至安全地点仍可能因未及时得到专业救助而死亡,行为人仍可能承担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责任;若被害人受伤较轻,可以在短时间内恢复自主行动,那么交通肇事行为人的行为基本切断了其逃逸与二次事故之间的直接联系,行为人不必承担这一致人死亡的责任。
行为人以为被害人死亡而故意将其放置在容易被其他车辆碾压的位置或者用杂物进行掩盖致使被害人因再次发生交通事故等原因死亡,由于逃逸行为仍是被害人死亡的重要因素,可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
被害人虽离开交通事故现场,但因前一交通肇事行为造成被害人行动迟缓、反应慢,没有及时躲避后车肇事,那么前一交通肇事人也应承担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责任,因为前一交通肇事行为或者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或者是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