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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法定升格:肇事后逃逸

交通肇事罪法定升格:肇事后逃逸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一种性质恶劣的行为,以下是关于它的详细介绍:
行为主体:通常是交通肇事的行为人,即对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车辆驾驶人等。
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是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这里的 “明知” 包括确切知道事故发生以及对事故发生具有盖然性、可能性的认知。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发生了事故而离开现场,不构成逃逸。例如,在夜间发生轻微碰撞,行为人未察觉继续行驶,不应认定为逃逸。
客观行为:表现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实施了逃离现场的行为,包括从事故现场直接逃离,也包括在等候事故处理的场所等与事故处理具有紧密联系的场所逃离,还包括虽未离开现场但通过藏匿、指使他人顶包等方式隐瞒肇事者身份的行为。
时空范围:逃跑的时间是从交通事故发生后,到交警对事故的首次处理(表现为对肇事者身份的询问,有时也询问肇事过程)为止。逃跑的空间既包括事故现场,也包括非事故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