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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驾驶人承担责任例外情形:

好意同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例如驾驶人因一般过失导致事故,法院可减轻其赔偿责任,但如果是酒后驾驶等重大过失行为造成事故,则不能减轻责任。

未成年人驾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最低年龄为年满 18 周岁。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通常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其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责任。

职务行为:若驾驶人是在执行工作任务或为个人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车辆所有人存在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例如,车主明知车辆制动系统有故障却未告知借车人,导致事故发生,车主应承担相应责任。

车辆质量缺陷:根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依照民法典第七编第四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若因车辆安全气囊未正常弹出等质量问题加重损害后果,生产者或销售者应承担相应责任。

道路设施原因:根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计、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道路施工单位未设置警示标志,导致交通事故,应承担相应责任。

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例如,行人故意碰瓷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无需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