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具体如下:
全部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例如当事人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引发事故,或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与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事故等。另外,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以及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也承担全部责任。
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例如,一方超速行驶且未按规定让行,另一方未注意观察路况,超速行驶方可能承担主要责任,未注意观察路况方承担次要责任;若双方过错程度相当,则承担同等责任。
无责任: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