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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以及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或者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追逐竞驶:一般是指机动车驾驶者在道路上超过法定速度行驶,肆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或者频繁、突然并线,以较近的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间的危险驾驶行为。“情节恶劣” 的判断要结合追逐竞驶所在的道路、时段、人员流量,追逐竞驶造成的危害程度及后果等因素进行。比如在闹市区、高速公路上追逐竞驶,或车上载有多人等情形通常可视为情节恶劣。
醉酒驾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80 毫克 / 100 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即使是为挪动车位而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只要在道路上行驶,即具有法律拟制的危险性,符合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要件,但对于行驶距离较短、速度较慢、未发生严重后果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超员、超速行驶:仅限于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的人员,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才成立本罪。
违规运输化学品: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危险化学品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助燃、燃烧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法律后果:根据刑法规定,犯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如果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例如,追逐竞驶或醉酒驾驶行为过失造成他人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醉酒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驶,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