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犯罪,需要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具体情况来判断。具体如下:
与不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关系: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与明知是未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即便对方自愿,也构成强奸罪。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若有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或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等情形,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与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关系:一般情况下,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不构成犯罪。但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与已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关系:已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具有相对成熟的认知能力,其自愿发生性关系,在不存在其他违法情形下,不构成犯罪。
如果双方均为未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虽然在部分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可能不将其认定为犯罪,但这种行为会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也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应受到家庭和学校的教育引导以及社会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