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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人认罪认罚制度

未成人认罪认罚制度
适用范围和条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所有刑事案件中的未成年人都可以适用。但 “可以” 适用不是一律适用,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权利保障
辩护权保障: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应当查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自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获得法律援助情况,依法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启动认罪认罚程序且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时必须有辩护人在场,对于辩护人不是律师的,应当通知值班律师同时到场,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权利保障: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在场的,不得启动认罪认罚程序。办案人员应当告知法定代理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其意见和建议。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程序选择权保障:充分尊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的程序选择权。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对认罪认罚无异议,但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检察机关应当建议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具结书签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其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场并签字确认。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的,合适成年人应当到场签字确认。三类人员必须同时在场,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若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则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检察院应当将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情况,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辩护人的异议情况如实记录,提起公诉时,应当将该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从宽处理: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从宽处理。办案中对于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符合附条件不起诉规定的,要依法作出适用决定;经审查无继续羁押必要的,及时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对确需提起公诉的未成年被告人,应当依法提出从轻或者减轻的量刑建议。
序适用: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不适用速裁程序,但应当贯彻 “教育、感化、挽救” 的方针,对涉罪未成年人采取快速办理等特殊保护措施,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权益保障与教育:切实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做好庭审环节未成年被告人权益的保障,未检检察官出席法庭时,要重点询问被告人认罪认罚意愿的自愿性,充分保障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权利,配合法院做好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工作。同时,要做好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服法、悔过教育工作,实现惩教结合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