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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护人受到他人损害,侵权责任

一般由侵权人承担,监护人、教育机构等可能因未尽到相应职责而承担责任。具体如下:

侵权人直接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被监护人损害,由其自己承担侵权责任,需赔偿被监护人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相关损失。

监护人可能承担的责任: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负有监护职责,若因监护人未履行好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受到损害,监护人可能需承担一定责任。例如,监护人未看管好被监护人,使其在危险区域玩耍受伤,监护人可能因自身过错承担部分责任。但如果是因第三人侵权导致被监护人损害,监护人无过错的,一般不承担责任。

教育机构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第三人、教育机构作为共同被告且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教育机构在人民法院就第三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范围内,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被侵权人仅起诉教育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申请追加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为共同被告。第三人不确定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教育机构先行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教育机构承担责任后向已经确定的第三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予以支持。

其他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监护人可请求赔偿为恢复监护状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财产损失。若因此导致父母子女关系或者其他近亲属关系受到严重损害的,可认定为严重精神损害。被监护人在脱离监护期间死亡,监护人既请求赔偿人身损害,又请求赔偿监护关系受侵害产生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