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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情形

正常工作情形: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即使劳动者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只要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也需按此标准支付工资。

特殊工作休假情形: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试用期与见习期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计件工资情形:《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务派遣无工作期间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也明确了这一点。

停工停产期间情形: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 12 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