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法》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特别许可” 相关规定,专利实施的特别许可主要包括推广应用、开放许可和强制许可三种类型。具体如下:
推广应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若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决定在批准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单位实施,实施单位需按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开放许可: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就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依照公告的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对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年费相应给予减免。
强制许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在下列情形下,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
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可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此情形下,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除依照为了公共利益目的和公共健康目的给予的强制许可外,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