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临时保护期是指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从专利申请公布到专利权授予之间的这段时间,申请人可获得一定程度的保护。根据《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相关介绍如下:
保护期限:通常从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之日起开始计算,至该发明专利授权公告之日终止。一般情况下,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后,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公布,或者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提早公布。
分案申请:当存在分案申请时,以母案申请和分案申请中较早的公开日作为分案申请临时保护期的起算日。因为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母案申请记载的范围,母案申请公开时,已对分案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进行了披露,若第三人通过母案申请获知并实施相关发明,应向申请人支付适当费用。
权利性质:在临时保护期内实施相关发明的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申请人享有要求给付合理使用费的权利,但不享有请求停止该实施行为的权利。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涉及临时保护的案件,有着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不同的立案标准、办案程序和执法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