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都是行为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三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具体如下:
区别
性质不同: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旨在补偿受害人的损失,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侧重于对私人利益的保护。行政责任是行政主体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体现了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侧重于维护公共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因实施犯罪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强调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和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侧重于维护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
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同:侵权责任的主体一般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行政责任的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刑事责任的主体主要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部分情况下也包括单位。
责任构成要件不同:侵权责任通常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特殊情况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公平责任原则,一般要求有损害事实、加害行为、因果关系等要件。行政责任的构成通常取决于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一般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无论是否造成实际损害,都可能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更为严格,需同时具备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且要求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
责任承担方式不同: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行政处罚(如罚款、拘留、吊销许可证等)和行政处分(如警告、记过、撤职等)。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是刑罚,包括主刑(如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和附加刑(如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
联系
并存关系:同一行为可能同时违反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规范,从而同时引发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例如,某人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既侵害了他人财产权,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又违反了治安管理规定,可能受到行政处罚,还可能因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而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优先原则:当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发生冲突,且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应优先承担侵权责任。这体现了对受害人权益的优先保护,因为民事赔偿更直接关系到受害人的切身利益,有助于及时弥补其损失。
相互影响:在某些情况下,一种责任的承担可能会影响另一种责任的认定或承担。例如,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积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与受害人达成和解,可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影响刑事责任的量刑。反之,刑事责任的认定也可能会影响侵权责任中一些赔偿标准的确定等,如在一些涉及人身损害的案件中,刑事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可作为民事侵权赔偿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