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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具体如下:

过错责任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侵权责任中最基本、最常见的归责原则,遵循 “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受害人需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且其行为造成了自己的损害,否则行为人可不承担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形式,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受害人只需证明存在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及二者间的因果关系,就可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若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需承担侵权责任。如《民法典》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推定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有过错。

无过错责任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该原则不考虑行为人主观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就需承担责任。常见于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等领域。例如,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失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论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公平责任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公平责任原则是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都无法适用的情况下,为了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分担责任。如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