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具体人格权。以下是详细介绍: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名誉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誉权和荣誉权。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权利内容:名誉权的基本内容是对名誉利益的保有和维护的权利。一方面,民事主体有权就自己的客观公正之社会评价获得精神上的满足,也可利用良好名誉取得财产上的利益。另一方面,民事主体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使社会评价免于不正当降低和贬损,在名誉受到侵害时,有权获得法律救济,恢复名誉。
侵权行为表现:
诽谤:指故意或者过失地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的行为,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等。
侮辱:指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如以带有侮辱性的言语辱骂他人。
新闻报道严重失实: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职权制作的公开文书和实施的公开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若报道失实,或者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而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构成侵害名誉权。
文学作品侵害: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救济方式:
停止侵害:被侵权人可要求侵权人停止相关侵害行为,如禁止发表侵权言论、撤回网上的侵权信息等。
赔偿损失:侵权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精神损害的,应进行赔偿。如公司因名誉被侵害导致产品销量下降的损失,或个人因名誉受损遭受的精神痛苦,都可要求侵权人赔偿。
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在公开途径,如报纸、网站等,按照规定时间和方式刊登道歉声明,消除不良社会影响,恢复名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