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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的概念

完全无责任年龄“人格权” 是民法领域的核心概念之一,其本质是对 “人之为人” 的根本利益的法律确认。以下从法律定义、权利内核、发展脉络等维度展开解析:

法律定义:人格权的规范内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以及自然人享有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权(《民法典》第 990 条)。其法律本质可概括为:

权利主体: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如企业、社会组织)均享有部分人格权(如法人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自然人独享生命权、身体权等)。

权利客体:以 “人格利益” 为核心,包括生命、身体、健康等物质性利益,以及姓名、肖像、名誉等精神性利益。

权利内核:人格权的三大本质特征

专属性与不可转让性

人格权与主体身份不可分割,无法通过协议转让、继承或放弃。例如,自然人的生命权自出生至死亡始终归属本人,姓名权只能由本人依法使用,禁止他人盗用或冒用(《民法典》第 1014 条)。

固有性与法定性

人格权并非基于主体行为取得,而是由法律直接赋予。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自出生时自然享有;法人的名称权则自登记成立时依法取得。

绝对性与对世性

人格权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任何人,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例如,未经他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其肖像(绝对性);若他人实施侵害行为,权利人可向任何侵权人主张权利(对世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