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主体对其人格权进行处分的方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规定,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以下是具体介绍:
姓名的使用许可:姓名权人有权决定是否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通常情况下,姓名许可使用是指姓名权人通过与他人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授权他人在一定范围内以特定方式使用自己的姓名。例如,知名艺人、运动员等可能会授权商家使用自己的姓名进行广告代言等商业活动。许可使用需明确使用的领域、地域、时间等具体范围,被许可人应按合同约定使用,不得超出授权界限。同时,许可使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也不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名称的使用许可:名称权主要由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等具有识别性和一定的商业价值,权利人可许可他人使用。例如,一些连锁企业会许可其他商家使用其品牌名称,通过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等方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包括使用期限、地域范围、使用方式、质量标准等。被许可方需按照约定使用名称,并可能需支付相应费用,同时要维护该名称的声誉。另外,一些具有地域特色或特定品质标识的名称,如 “中国酱香白酒核心产区(仁怀)”,其使用许可需遵循相关管理办法,经特定机构审核批准,符合条件并签订授权使用协议后才可使用。
肖像的使用许可: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权人通常会与使用方签订肖像许可使用合同,明确肖像客体范围、使用方式、使用范围、使用期限等内容。例如,模特可能会许可服装品牌在其广告宣传中使用自己的肖像。使用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使用方式或扩大使用范围,否则将构成侵权,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