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争议中,人民法院根据劳动者的申请,督促用人单位履行给付金钱、有价证券债务的法律文书。它是一种高效快捷的维权方式,有助于快速解决纠纷、节约仲裁和司法资源。相关内容如下: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适用范围:限于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
申请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劳动者申请支付令需满足债权人请求给付的是已经到期且数额确定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等条件。
申请程序:劳动者应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如调解协议书、劳动合同、工资条等。法院收到申请后,会在五日内通知劳动者是否受理。若受理,经审查认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会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支付令。
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如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间既不提出书面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若用人单位提出书面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会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后,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