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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诉讼

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它是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中的重要环节,以下是相关介绍:

劳动仲裁与劳动诉讼的关系:

前置程序关系:劳动仲裁是劳动诉讼的前置程序。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需先经劳动仲裁,未经仲裁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通常不予受理。

目的一致:两者都是为了解决劳动纠纷,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证据通用:在仲裁和诉讼过程中,双方提交的证据基本相同,都需围绕劳动争议的事实进行举证。

程序相互衔接:仲裁裁决作出后,若当事人不服,可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对仲裁裁决进行审查,作出最终判决。

起诉条件:通常是对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不服,且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15 日内提起诉讼。如果是终局裁决,劳动者可直接起诉;用人单位则需证明裁决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等法定情形,才能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诉讼流程

准备材料包括起诉状、劳动仲裁裁决书、证明劳动关系及支持诉求的证据等,并按被告人数准备副本。

确定管辖法院:一般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立案前往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提交材料,法院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会受理并通知缴纳诉讼费。

审理阶段法院受理后安排开庭时间并送达传票,庭审中双方进行举证、质证、辩论。

等待判决法院根据庭审情况作出判决并送达判决书。若对判决不服,在规定期限内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诉讼费用:根据相关规定,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 10 元诉讼费。若存在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法定情形,当事人可依法向法院提交申请并说明理由,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