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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先予执行

仲裁庭在裁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的迫切需要,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相关内容如下:

适用范围: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适用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

适用条件: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即双方对于各自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基本没有争议,事实较为清晰。如工资数额清晰、工伤认定明确等情况。

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生活例如劳动者因工伤急需资金治疗,若不先予执行相关赔偿费用,可能导致病情延误;或劳动者被拖欠工资,生活陷入困境,急需劳动报酬维持基本生活等。

申请主体与方式只有当事人提出申请,仲裁庭才能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决。劳动者需向仲裁庭提交书面申请,在仲裁申请书中应明确提出先予执行申请,并详细说明请求事项、事实及理由,同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如工资条、医疗费用单据等。

担保问题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但仲裁庭出于案件特殊需要,也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

执行程序:仲裁庭作出先予执行裁决后,应向有执行权的人民法院移送先予执行裁决书、裁决书的送达回证或其他送达证明材料。一般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