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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的管辖

是指确定各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具体如下:

地域管辖:是最常见的管辖形式。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若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级别管辖:不同级别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范围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县、市、市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省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管辖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等。例如,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杭州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等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以及在杭州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等,各区、县(市)仲裁委员会则管辖辖区内除省、市仲裁委员会管辖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

移送管辖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九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指定管辖当两个以上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时,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若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由共同的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管辖。此外,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也可由上级部门指定其他仲裁委员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