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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的补偿费用。以下是具体介绍:

支付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具体情形包括: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劳动保护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双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协商一致解除的。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因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工作等情形,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进行经济性裁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劳动合同期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计算方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支付时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结工作交接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