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切换

劳动基准法中的工作时间

标准工时制:是我国基本工时制度之一,规定每天工作时间为 8 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为 40 小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需满足相关要求:每周应保证劳动者至少休息 1 天(24 小时不间断的休息);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1 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加班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天不得超过 3 小时,但每月累计不得超过 36 小时。

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某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分别可以超过 8 小时或 40 小时,加班时长也不受每日最多 3 小时、每月最多 36 小时的限制,但每月平均加班时间不得超过 36 小时。以年综合为例,劳动者的标准年工时为(365-104-11)×8=2000 小时,“年综合” 总工时不得超过 200036×12=2432 小时。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用人单位要依照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300%的工资报酬。

不定时工时制:适用于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等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职工,其工作时间不受标准工时制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此外,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每天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11 小时,而且每周至少休息 1 天。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照 “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8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40 小时” 的标准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劳动基准法中的缩短工作时间,是指在特殊情况下,劳动者的工作时间长度少于标准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标准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 8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 40 小时,因此缩短工作时间通常意味着每日工作少于 8 小时。以下是具体适用情况:

从事特殊作业的劳动者:对于从事矿山井下、高温、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过度紧张等作业的劳动者,由于工作环境恶劣或劳动强度大,对劳动者身体健康有较大影响,所以应缩短其工作时间,以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从事夜班工作的劳动者:夜班工作会打乱劳动者的正常生物钟,对其身体和生活产生较大影响。为了减轻劳动者的身体负担,从事夜班工作的劳动者,其工作时间应适当缩短。一般来说,夜班工作时间通常比白班少 1 小时。

哺乳期内的女职工:为了保障哺乳期女职工能够有足够的时间照顾婴儿,同时考虑到其身体恢复情况,应对其工作时间进行缩短。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和安排夜班劳动。

延长工作时间

一般情形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 1 小时。

特殊情形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 3 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 36 小时。

不受限制的情形: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或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时长限制。

加班工资标准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200%的工资报酬;法定年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300%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