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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家禁止招用童工,相关规定如下:

禁止招用的范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同时禁止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监督检查主体: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给予配合。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使用童工的,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法律责任: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 5000 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逾期不送回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按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 1 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每介绍一人处 5000 元罚款的标准处罚,职业中介机构违规介绍的,还将被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等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不过,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 16 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但需保障其身心健康和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不属于使用童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