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按使用对象分类
商品商标
用于区分不同生产者的商品,如 “茅台”(白酒)、“海尔”(家电)。
服务商标
用于区分不同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如 “美团”(外卖服务)、“中国国际航空”(航空服务)。
按使用目的与功能分类
集体商标
由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注册,供组织成员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的成员资格,如 “景德镇陶瓷”“沙县小吃”。
特点:不专属某一企业,用于证明商品 / 服务来自特定区域或组织。
证明商标
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用于证明商品 / 服务的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等特定品质,如 “绿色食品”“纯羊毛标志”。
注册人不得使用,仅许可符合条件的企业使用。
防御商标
商标权人在非类似商品 / 服务上注册与主商标相同的商标,以防止他人恶意注册或使用,如 “五粮液” 在服装、药品等类别注册防御商标。
联合商标
商标权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 / 服务上注册若干近似商标,以保护主商标不被混淆,如 “娃哈哈” 同时注册 “娃呵呵”“哇哈哈” 等联合商标。
按知名度与保护力度分类
普通商标
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一般注册商标,仅在核准注册的商品 / 服务类别内受保护。
驰名商标
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广泛知晓的商标,可获得跨类别保护(即便是非类似商品 / 服务,他人也不得注册或使用近似商标)。
认定方式:通过行政程序(商标局、商评委)或司法程序(法院)认定,遵循 “个案认定、被动保护” 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