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以下是具体介绍:
请求理由:
实质性条件不符:若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或外观设计不具有新颖性和原创性,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等,可请求宣告无效。
合法性条件不符:如果专利权的授予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社会公共利益,如发明创造是用于违法活动的,可据此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属于不授予专利权领域:若发明创造属于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等《专利法》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领域,应被宣告无效。
专利文件撰写不合法定要求:例如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说明书未对发明创造作出清楚完整说明,致使所属技术领域人员无法实现;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范围等。
专利权主体不合法:违反先申请原则,后申请人就同一发明创造取得专利权的,可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请求程序:
形式审查: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收到请求书后,会审查无效宣告请求针对的专利是否已授权、请求书是否符合格式要求等。
合议审查:通常仅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范围、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专利权人可针对请求主动缩小专利权保护范围,但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一般仅限于权利要求书,且不得超出原始公开范围,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图片、照片和简要说明。
口头审理:当事人若有当面质证辩论、说明事实、实物演示或请证人作证等需求,可请求合议组进行口头审理。
作出决定:审查决定分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部分无效和维持专利权有效三种类型。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生效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和公告。
法律后果: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即专利权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对之前已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等,不具有追溯力,但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专利权人应当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