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切换

劳动仲裁的举证责任

遵循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同时考虑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地位差异,对用人单位规定了特殊举证责任。具体如下:

劳动者的举证责任:

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劳动者主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需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可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服务证、考勤记录、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报名表或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证据。

证明仲裁请求合理性:若主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加班费等劳动报酬,劳动者要提供工资条、加班记录等能证明具体数额及加班事实的材料。若主张工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或已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也需就其主张的工资标准举证。另外,劳动者主张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的,应当对劳动关系的解除或者终止承担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管理证据举证: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如人事档案、用工花名册等,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特定决定举证: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工资支付举证: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已领取工资的情况进行举证。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系无故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进行举证。此外,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之日两年内的工资支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但若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其在申请劳动仲裁前已向用人单位主张过权利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首次主张权利之日两年内的工资支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加班时间举证: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否认有加班的,劳动者应对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但加班事实一旦成立,关于加班时间的举证责任应转移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以已经劳动者确认的电子考勤记录证明劳动者未加班的,对用人单位的电子考勤记录应予采信;用人单位不能就加班具体时间举证的,应采信劳动者主张的时间,但劳动者主张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应作出相应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