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集体合同规定》,需遵循特定程序和要求,具体如下:
确定集体协商代表: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 3 人,并各确定 1 名首席代表。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提出协商要求: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 20 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
进行集体协商:协商代表在协商前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了解与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拟定协商议题,确定协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并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协商记录员。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经双方充分讨论,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如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协商,可以中止协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
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签字盖章: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报送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 10 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 15 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公布:生效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自其生效之日起由协商代表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