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解除主体和原因的不同,可分为协商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和劳务派遣单位单方解除等情形。具体如下:
协商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需就解除后的经济补偿、工作交接等事项达成共识,并签订相关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劳动者单方解除:提前通知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劳务派遣单位,也可解除劳动合同。
因单位违法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若劳务派遣单位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形,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若劳务派遣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单方解除:
因劳动者过错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若被派遣劳动者存在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形,用工单位可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无过错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或者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工单位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后,劳务派遣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