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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申诉书
行政申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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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5-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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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申诉书
申诉人X市公安局,住所地X市XX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巫X,局长。
申诉人X市公安局对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年X月X日(XX)字第XX号的判决不服,依法提出申诉,申诉的事实及理由如下。
1992年X月X日晚9时许,X县人大常委会委员叶X开会回来,独自一人来到望江路,在大榕树下石凳处遇到了暗娼章X。叶X主动与章X搭讪,问明其身份和嫖宿价格,并商量了嫖宿地点,在准备前往时,被治安联防队员抓获,并扭送到X派出所,在派出所讯问时,叶X化名陈XX,谎称自己是X县的个体户,承认自己有嫖宿意图和违法行为,X市公安局X分局认定陈XX(即叶X)嫖宿暗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十天的处罚,并于当日将其送交行政拘留所执行。X县人大常委会因叶X下落不明,四处寻找,发现叶X被押在x市公安局行政拘留所,遂将其保释。叶X提出申诉,X市公安局做出申诉裁决:维持X分局的原处罚决定。叶仍不服,向X区人民法院起诉。X区人民法院认为:以嫖宿暗娼为理由对叶做出治安处罚申诉裁决证据不足。判决撤销X市公安局的治安处罚裁决。X市公安局不服,上诉于X市中级人民法院,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某区人民法院的原审判决。
我局认为,两级法院对本案事实的认定都有错误,基本都是偏信了叶X的陈述,认定叶只是出于好奇,问明章的身份后即离去。对章和三名联防队员的证词于不顾,任意偏袒,故向你院申诉。请求撤销两市的判决再审后改判。维持我局对叶某的治安处罚裁决。
此致
X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原审判决书各一份
申诉人X市公安局(盖章)
X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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