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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三)
买卖合同(三)
来源:
作者:
更新时间:
2025-06-15
浏览
2
次
买卖合同(三)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经供方: 需方: 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
在执行中,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1.商品
品名 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备注
货款共计人民币(大写):
2.商品质量:
3.作价办法:
4.交货时间:
5.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6.质量检验及验收方式:
7.结算方式:
8.运输办法:
9.供方违约责任:
(1)产品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规定,需方同意收货的,按质论价;需方不同意收货的,由供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2)未按合同规定的数量交货,而需方仍有需要的,应照数补交,按延期交货处理。完不成合同任务,不能交货的,应偿付需方应交货总值 %的违约金。
(3)包装不符合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应承担支付的费用和损失;需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要求赔偿损失的应予赔偿损失。
(4)未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每延期交货一个月,应偿付需方以延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的违约金。
(5)不符合同规定的产品,在需方代保管期内,应偿付需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达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外,并承担因而多付的运杂费和造成延期交货的责任。
10.需方违约责任:
(1)变更产品品种、规格、质量或包装规格给供方造成损失时,应赔偿供方实际损失。
(2)中途无故退货,应偿付供方以退货部分货款总值 %的违约金。
(3)自提产品未按规定日期提货,每延期一天,按照银行延期付款规定,偿付供方违约金。
(4)未按合同规定的验收办法和时间验收,应偿付供方因延期验收造成的损失;无故延期验收超过三个月即按中途退货处理。
(5)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付款,每延期一天,按照银行延期付款规定偿付供方违约金。
(6)实行送货或代运的产品无故拒绝接货,应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金。
11.风险的承担
12.争议解决的办法
13.供需双方由于人力不可抗拒和非企业本身造成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立即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或合同管理机关查实证明,可免予承担经济责任。
14.上述条款如有未尽事宜,应以书面补充,作为附件。
有效日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供方:
代表:
地址: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需方:
代表:
地址: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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