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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委托代理合同
刑事委托代理合同
来源:
作者:
更新时间:
2025-06-15
浏览
2
次
刑 事 委 托 代 理
合 同 书
甲方:
乙方: 律师事务所
刑事委托代理合同书
(20 )粤 律委字第 号
甲方: ,性别: ,民族: ,身份证号:
地址:
乙方: xx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联系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甲方亲属 因 被诈骗一案,根据我国《律师法》、《合同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甲方愿意聘请乙方律师担任其刑事 诉讼代理人。为此,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律师辩护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代理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律师担任 诉讼代理人。
甲方同意乙方律师指派其他律师或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
委托权限:
(一)接受法律咨询,提出法律意见;
(二)代为申诉、控告、申请立案监督;
(三)代为领取立案通知书、起诉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
(四)代为提交证据,协助侦查机关调查取证;
(五)代为撰写、提交法律意见书、谅解书等法律文书;
(六)代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七)代为参与刑事和解谈判、追讨赃款;
(八)代为参与一审庭审诉讼活动;
具体权限以双方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准,《授权委托书》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双方的义务
(一)甲方的义务
1、真实、客观、全面地向乙方律师介绍案情,为乙方律师办理案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2、按期、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费或调查取证费用。
3、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非法活动。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对因履行本合同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承担保密义务;
2、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后,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接受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并为其代理。
3、乙方律师应及时向甲方口头或书面报告委托法律事务的办理情况(公、检、法机关确定密级的案件材料除外)。
第三条 律师费及工作费用
1、甲方应支付给乙方律师代理费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该律师代理费共分三个阶段支付:(1)甲方于本合同签定之日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2)甲方于公安机关受理案件之日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3)甲方于公安机关立案之日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乙方户名:
开 户 行:
账 号:
以上收费以到达上述账号并取得发票为收讫。任何私人间的支付,乙方均不予承认。
甲方逾期支付律师费或工作费用,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致甲方自行纠正时止。
2、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辩护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及其他专业顾问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广州市外(包括远郊区县)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及资料费、翻译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付的其它费用。
(4)、乙方律师产生的以上合理费用,于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甲方实报实销。
第四条 违约责任
如果乙方违约而不履行本协议,律师费、工作费用全额退还甲方;如果甲方擅自解除本协议,律师费、工作费用不予退还。
第五条 合同的解除
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隐瞒事实,或者委托人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律师无法正常履行职务的,乙方律师有权拒绝辩护。为此提前解除本合同,已收律师费、工作费用不予退还。
第六条 协议有效期
自甲方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足额支付律师费,甲方收讫时生效,至本案委托代理阶段终结之日止。如需变更,双方另行协商。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
2、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八条 特别约定
1、若本合同签订之前,乙方已为本案开展工作的,则该工作所涉及的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受本合同约束。
2、乙方因合并、改制而发生名称变更或者乙方指派经办律师转所,则本合同所约定的乙方的全部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主体或指派经办律师新转入律所享有和承担,双方确认无需另行签订合同。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代表签署: 代表签署:
二0 年 月 日
附:《告知书》一份
签署诉讼、仲裁及刑事案件辩护代理合同告知书
敬告委托人:
广州市律师协会要求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诉讼、仲裁及刑事案件辩护代理合同前,承办案件律师应告知委托人如下事项:
一、贵方委托的案件具有法律风险,贵方的请求/申请/答辩/辩护,部分或全部有被驳回的可能;
二、由于客观原因(如涉及案件的新证据资料的出现等),或由于贵方主张的证据/理由不足,亦可能导致贵方败诉或不被采纳;
三、律师办案进程受到侦查、检察、审判、仲裁等机构及有关当事方的制约;
四、承办案件律师不得以与经办案件的法官、仲裁员、检察官、侦查人员或他们的上级领导相熟为理由或为前提承接贵方案件,亦不得以保证贵方案件必然胜诉或无罪为前提承接贵方的案件;
五、贵方支付的律师费应支付给律师事务所并由律师事务所开具正式发票;
六、除合同约定的费用外,承办案件律师不得以与经办法官、仲裁员、检察官、侦查人员或他们的上级领导沟通为由另行收取贵方费用,贵方亦不得另行给付承办案件律师费用要求律师通过非正常途径与经办法官、仲裁员、检察官、侦查人员或他们的上级领导沟通。
请贵方在确定律师已告知上述事宜后才签署诉讼、仲裁及刑事案件辩护代理合同。
委托人确认:
律师已告知我方上述事项,我方已了解告知书中所提示的内容。我方签订的合同号为:(20 ) 律委字第 号
委托人签署:
二O 年 月 日
说明:1、此告知书由广州市律师协会统一印制;
2、此告知书为律师案件档案中的必备资料,必须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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